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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江苏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内业制备检测能力验证的通知

时间:2024-04-17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苏土壤普查办〔2023〕 17 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实验室: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内业制备检测环节质量管控,根据《关于做好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内外业质控准备与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苏土壤普查办〔2023〕15号)要求,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土壤普查办”)将于近期对承担全省土壤普查样品制备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开展内业制备检测能力验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

  省土壤普查办委托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南京农业大学、江苏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具体实施土壤普查内业制备检测能力验证。

  市县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县级土壤普查办”)协助组织本区域样品制备、检测任务承担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督促不合格实验室进行整改。

  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负责能力验证所需专业人员、物资设备和技术保障,分批次开展能力验证并形成评价结果。

  二、能力验证对象

  已确定承担江苏省、市、县级土壤普查样品制备和样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

  三、能力评价依据

  本次能力验证的技术评价依据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修订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修订版)》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修订版)》等。

  四、能力验证内容

  (一)实地检查

  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组织质控专家分批次对样品制备检测实验室进行实地检查,重点察看实验室的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措施、制备检测方案、人员资质、场地环境、设施设备等情况是否满足土壤普查需要(相关资料准备参见附件1)。根据当前各地样品制备和检测任务承担实验室的确定情况,第一批次共分7个检查组,每组不少于3名质控专家,对已确定承担任务的22家实验室进行检查(见附件2)。后续将视各地实验室确定情况,适时开展余下批次检查。

  现场考核与实地检查工作同时开展,重点考察实验室样品制备和样品检测技术人员的实操能力。各检查组通过现场抽查的方式,对技术人员的样品分装、粗磨、细磨和水稳性大团聚体样品制备等操作规范性和工作效率,进行现场实操考核。对于操作过程中技术人员存在的问题,检查组需及时予以指出。

  (三)盲样考核

  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应根据土壤普查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结合试点期间实验室质控情况,研究确定本次盲样考核的检测指标、检测方法以及检测结果的评价。提前做好考核参比样准备,编制作业指导书,有序做好考核样品的编组与分发工作。及时组织专家对实验室提交的检测结果和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给出评价结果。针对盲样考核初验不合格的实验室,及时组织做好补验工作。

  (四)评价标准

  本次能力验证包括实地检查、现场考核和盲样考核三个部分,有一个部分评价为不合格即判定为能力验证不合格,仅承担样品制备任务的实验室可不参加盲样考核。实地检查和现场考核中发现重大缺陷或严重质量问题,且一周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判定为不合格;盲样考核中有一项检测指标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盲样考核有补验的,以补验结果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以“不合格”计:(1)应参加但无故不参加的;(2)实地检查和现场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3)样品未在本单位检测或未由本单位检测人员检测的;(4)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5)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果,或相关原始记录和图谱的;(6)补验结果仍不合格的;(7)其他不合规情形应取消结果的。

  (五)结果应用

  样品制备检测实验室在能力验证合格后才可开展相应工作。能力验证不合格的实验室应认真查找自身问题,并开展整改,限期整改期间应暂停相应任务。整改完成后须向省土壤普查办提出复验申请,复验合格后可继续承担相应任务。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省、市、县级土壤普查办根据项目合同管理要求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管理暂行规定》(国土壤普查办发〔2023〕23号)进行处理。具备相关条件的实验室可在能力验证前或整改完成前先行测定土壤容重样。

  五、时间安排

  1、9月28日前,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完成第一批次样品制备、样品检测实验室的实地检查和现场考核,形成现场检查初步结果,上报至省土壤普查办。

  2、盲样考核所需样品由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统一制备、编号,并于10月10日前完成样品发放。

  3、参加盲样考核实验室于样品接收后7个自然日内(以快递单显示签收日期为准),完成样品检测和数据结果报送工作,将签字盖章检测结果汇总表(样品发放时同步下发)、原始记录和图谱等扫描件报至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

  4、10月20日前,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完成余下批次制备检测实验室的实地检查和现场考核;完成盲样考核结果分析汇总,上报至省土壤普查办并及时组织初验不合格实验室进行补验。

  5、10月底前,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完成制备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最终结果汇总,组织相关专家会商确定评价结果,并报省土壤普查办审核。

  六、联系人及方式

  (一)省土壤普查办

  姜海波,电话:13921437042;刘杨,电话:15951953901,邮箱:376344712@qq.com。

  (二)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李优琴,电话:13951083016;

  南京农业大学,赵海燕,电话:13951723326;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吴灵敏,电话:17366218967。

  附件:1、实地检查资料准备清单(参考)

  2、检查组与任务分工

  

  江苏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

  附件.doc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3/9/27/art_12212_11027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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